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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湘潭市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2-05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湘潭市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月31日



湘潭市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为全力推进产业强市“千百十”工程,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引才工作,根据《中共湘潭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潭市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鼓励、市场驱动、企业主体”原则,在继续施行《莲城人才行动计划(试行)》中支持企业引才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本暂行办法,进一步引导企业根据发展需求,加大引才力度,为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人才支撑。

二、鼓励范围

1.企业范围。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和缴纳社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无环保、安全生产事故,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同时,应属于我市获批认定的国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2.人才范围。本暂行办法支持的人才,应满足全职到我市城区专精特新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基本条件。

三、鼓励政策

1.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全市每年安排100个名额,按3:7的比例,择优评选认定市级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人才,可申报市级骨干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国内外顶尖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15万元以上的人才,可申报急需紧缺人才。对认定的市级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给予人才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青年人才租房补贴。35周岁以下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和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本地无房且租住社会住房的,分别给予0.5万元/人和0.4万元/人的一次性租房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住房公积金优待。企业引进人才在潭购买首套住房,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且支付首付款后,还可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市级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市级急需紧缺人才、“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企业引进人才在潭缴纳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向购房地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购房集采优惠。每年组织一次组团购房活动,由企业申请推荐,人才在潭购买首套住房的,可提供优质房源和优惠团购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5.子女入学优待。企业引进的市级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

6.金融服务优待。对于有创新创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相关人才,帮助协调银行机构,提供便捷高效、低息优惠的银行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7.鼓励企业引才。企业年度内每引进1名海内外博士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按海外博士5万元/人和国内博士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贴。试点鼓励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领域企业引才,年度内每引进1名“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0.5万元/人引才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8.提高引才匹配度。试点鼓励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领域企业联合高校设立人才联合实训基地。企业当年吸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参训人员数量达30人以上,工作满一年后,给予每条产业联合实训基地20万元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国省有关政策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9.激励优秀企业家。对引才成效明显的企业,在湘潭市优秀企业家评选推荐过程中,优先考虑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评选推荐。被市委、市政府认定的湘潭市优秀企业家,在潭在岗期间可参照享受C类人才的相关服务政策,同时帮助解决其本人及推荐1-3人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10.落实其他惠企政策。企业在申请各类优惠政策、融资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综合考虑企业引才、育才、用才、留才和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优先推荐和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四、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所需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

五、工作程序

1.申报。由各牵头部门起草申报通知,报市委人才办后下发,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程序等相关细则,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2.审核。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对企业申报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

3.公示。复审结果由各牵头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办将审核结果和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4.兑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兑现。

六、组织与监督

1.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衔接好本办法与现有人才政策,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2.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串通套取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纳入征信系统,全额追回财政资金,且不得享受湘潭市各类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凡与本办法类同的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以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ICP备案号:湘ICP备190128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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