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对接和落实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着力打造更优人才生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潭创新创业,特制定莲城人才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人才强市建设,以“专业化+基础性”为导向,落实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的要求,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切实做到对人才看得重、定得准、引得进、留得住、做得到,真正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湘潭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着力推进人才政策体系化、精细化、科学化。坚持制度创新。持续推进人才制度的精准创新、系统创新、协同创新,不断增强人才体制机制的灵活性和人才政策的开放度,努力形成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突出市场导向。根据企业、高校、机关和基层的人才需求,更好推进政府下放权力、放宽条件、放开空间,深入推进用人制度市场化改革,实现人才效率和人才机制最优化。注重实绩实效。实行“一年一评估”,及时完善人才政策,真正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三、目标任务
通过5年努力,实现全市人才资源总量大幅增长,达到40万人,其中技能人才15万人;吸引5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来潭留潭就业创业;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产业人才5000人以上;引进1500名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育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60个以上。建立健全“校地+科教”人才合作新模式,推动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高度融合,聚才、育才以及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等效益充分彰显。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程序进一步简化,人才评审权限进一步放开,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更加有效,国企人才股权、薪酬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公寓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创造更优硬环境和软环境,吸引人才共建共创共享现代化新湘潭。
四、实施“五大工程”
(一)实施人才招揽工程
1.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围绕湘潭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带动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考核评估机制,新引进的产业科技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其创新成果在我市产业化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分顶尖人才团队、杰出人才团队、优秀人才团队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万元、20万元奖励。
2.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按顶尖型(A类)、领军型(B类)、高端型(C类)、高级型(D类)四个类别,制定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新引进到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人才,根据其工作成效和所作贡献,经考核评估后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励,根据实际需要在3年内支付到位;柔性新引进到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类人才,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对有突出贡献的A、B类存量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争取专题会议研究的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和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产业人才,根据企业绩效、税收增幅等,给予企业适当奖励。
3.加大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对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产业金融、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生态环保、教育医疗、城乡规划等专业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面向社会引进。引进按照公开招聘和流动调配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办理聘用、调动手续。对特别优秀或急需的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引进。建立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周转编制管理专户,保障引进人才所需编制。对新引进的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年补贴3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年补贴2万元;“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年补贴1万元,连续补贴3年。
4.加大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新进入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学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每年分别发放6000元、5000元、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两年。重点建设100家左右就业见习基地,服务高校毕业生在潭见习,并给予见习补贴。注重从优秀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招录或调任公务员,优化市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和功能。
5.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市属科研院所和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引进并在潭新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配套奖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符合条件且经评估认定后,给予10—20万元奖励,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级引智项目资助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年确定5个左右市级“揭榜挂帅”引智资助项目,根据贡献程度分别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经费资助。
6.加大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融合力度。建立在外湘潭籍人才信息库,加强联络沟通,抓好以才引才、以才招商。项目推介时宣讲人才政策,项目落地后及时上门宣传政策、对接用工需求、开展人才服务。在市政府驻外机构加挂人才工作站牌子,赋予其招才引智工作职能;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驻外机构设立人才工作站;完善人才工作站管理激励和经费保障机制。
(二)实施人才培育工程
7.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力度。在潭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新申报成为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根据实际需要在3年内支付到位;成为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根据实际需要在3年内支付到位;成为国家“万人计划”其他类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8.加大优秀企业家培养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湘潭市优秀企业家,每次评选10—20名,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在潭在岗期间参照享受高端型(C类)人才的相关服务政策。每年选派优秀企业家到重点高校或发达地区开展专题培训。加强企业家后备队伍建设,加大青年企业家培育力度。
9.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在湘潭经开区和湘潭高新区建立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园,为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场地、金融、培训、咨询等配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年税收30万元以上或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企业和年税收50万元以上或者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兑现。对在市属科研院所、企业、驻潭高校新培养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0.加大专业化人才培养力度。抓好教育、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新闻网络、金融司法、城乡规划、社会工作等社会事业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实施湘潭市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培育工程,组织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分类开展组团服务,推动校地融合、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特派员服务等工作。实施教育名师培养工程,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和“双师型”职教名师队伍。实施医卫名家培养工程,集中培养一批医卫高层次人才和骨干人才,支持建设一批临床重点学科。抓好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骨干人才培养,适应媒体深度转型与融合发展需要。促进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11.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师徒制传帮带活动,给予每名杰出莲城工匠一定工作经费进行传帮带。建立职业技能晋级奖励制度,对企业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奖励。组织和引导各类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及输送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实施平台搭建工程
12.加快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外知名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市布局设点,建立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新设立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在潭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工作(流动)站,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配套奖励;新设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奖励。市属高校院所、医院新建成省级以上一流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企业新建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13.加快推进人才创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放宽人才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合伙经营、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2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高层次人才所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14.加快推进引才引智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潭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引才中介奖励机制,为我市全职引进A、B、C类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同一中介组织一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技术研发、产品升级、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按其所付薪酬的20%,给予用人单位单人最高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组团式引才活动,探索推进依托驻外机构开展引才工作站建设,根据引才成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
(四)实施机制创新工程
15.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不拘一格评价选拔人才,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全市在总量范围内调剂事业编制,设立人才周转编制管理专户,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提供编制保障。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特设岗位。首次聘用的,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任职资格连续计算。引进人才因原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可承认其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补办相关手续,并连续计算工龄。支持市属公立高校、医院创新编制管理。探索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市属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市属国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所需总量国企不纳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在原核定的总量之外单列,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按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相应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16.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按A、B、C、D四个层次进行评价认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在条件成熟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取得重大或较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或较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或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参加特别优秀人才高、中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17.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支持科技人才创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可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持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团队重要贡献人员。鼓励人才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转化项目成效明显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在潭高校院所、企业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经评定给予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2%、最高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相关科研人员。鼓励在潭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市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工作,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一线、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和技术帮扶,获取相关报酬。
18.优化国企人才股权、薪酬激励机制。实行混合所有制国企股权激励措施,采取增量(业绩)奖股、期股期权、岗位分红权等多种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高管人才和专项人才持股。允许从事战略投资的国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参与跟投持股。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绩效完成情况,职业经理人最高绩效薪酬增幅可达企业利润增幅的6倍(年薪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生产(科研)国企,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与经济效益挂钩,最多可对成果研发人员奖励100万元。
(五)实施服务保障工程
19.加强人才住房保障。通过盘活存量房屋、用人单位自建、政府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建设、商品住宅配建等模式建设人才公寓,为引进人才提供租赁或周转住房。对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以货币化方式支持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对新引进到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不在潭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从购房补贴中予以冲减;对新引进到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副高级职称人员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职后在潭首次购买或夫妻共同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以上两类房补不重复享受。
20.提升人才生活保障水平。探索实施莲城人才绿卡制度,在医疗保健、安家落户、出入境签证、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经市级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和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对口部门予以安排,其他类型的由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在市属三甲医院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家庭医生和就医服务联络员,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
21.构建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按照长株潭人才一体化发展要求,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设集人才项目数据库、人才管理、项目申评、人才信息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长沙、株洲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在各级人社部门设置人才服务窗口,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服务,实现人才办事“只跑一趟路、只进一张门”的“一站式”服务。
22.营造尊重人才良好氛围。完善市级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制度。规范各行业系统人才评选活动。强化对优秀人才的政治引领,推荐优秀人才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优先推荐参评劳动模范等。积极推荐各类人才参评申报国家、省级各类人才工程。统筹安排高层次人才休假、联谊和体检活动,加大优秀人才典型事迹宣传力度。
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时限。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力统筹,合理确定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充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本计划所需资金。各县市区(园区)和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行业系统要抓好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并结合实际制定既全方位承接又差异化激励的配套措施,构建全市统筹联动、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附件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按照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等4个层次分类,分别用A、B、C、D指代。
A类: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
5.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6.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奖者,鲁迅文学奖获奖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主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组长,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且项目已完成;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
5.中国500强企业总经理级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世界500强总部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高端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含副省级市)以上优秀专家;“芙蓉学者”特聘教授;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省级教育名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3名;省、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湖南光召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学术委员会、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6.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7.世界500强中国区及以上或相当层次总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主总经理级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潭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8.上年度在潭实际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
9.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青年长江学者;湖南省“百人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省芙蓉人才奖获得者;省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其他省级和副省级城市人才工程领军级别人才。
10.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高级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以下奖项者:省、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专利奖二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一);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省湖湘青年英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级重大人才荣誉获得者,含市级优秀专家、市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市优秀企业家、市优秀金融人才、市医卫名家、市教育名师、市名中医。
2.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学术委员会、省部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且课题已结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3位完成人)的专业技术人才。
4.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技能大师;省级技术能手;省技能大赛“十行状元”和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前5名的高级技师。
5.湘潭市大中型企业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副总经理级及以上层级经营管理人才;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的在潭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潭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6.从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达5年以上且负责项目得到鲁班奖、国优奖或芙蓉奖等国省级奖项的人才。
7.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承担过省市级科研项目(课题)的人员。
8.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为第一发明人,其相关研究成果在其所在单位或其他在潭单位得到转化和应用。
9.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40万元(税前)以上的人才。
10.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
11.上年度在潭实际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
1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上述分类目录,将定期修订,适时更新完善。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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