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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4-17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在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和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湘潭实际,现就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立足服务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称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宏观管理、政策制定、监督保障职能。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系列(专业)和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向用人单位放权、为人才松绑。

(二)提升职称评价服务水平。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快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进程。力争在3—5年内,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体系。

(三)完善职称管理制度。健全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等,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加强职称评价机制创新,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强化“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评审,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评审机构注重考核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等,增加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按照省29个系列(专业)评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职称系列(专业)评审细则进行分类完善。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和创新价值的评价,各系列(专业)按有关规定分类评审,细化量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评价指标。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考试)。

(三)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不得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市级职称评定权限内实践性和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系列(专业),可由相应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发明专利、科研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案、教案病案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四)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规定。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评审机构自主赋予一定评价权重或作量化加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和岗位,按省有关规定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五)向基层一线倾斜。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根据系列(专业)标准,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确保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现有倾斜政策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一)做好省下放的职称评审权限的承接工作。切实做好中小学、基卫高等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做好其他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及推荐工作。

(二)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条件成熟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充分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接政府人才评价职能转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承办单位实施评审机构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评审工作。获得评审权限的单位和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开展职称评审。

(三)对特别优秀人才职称进行特殊评审。取得重大或较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或较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或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参加特别优秀人才高、中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积极探索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不拘一格评价选拔人才,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四)改进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鼓励各评审机构采用专业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采取业绩积分法、模块赋分法等量化办法进行评审。中小学教师、卫生等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服务基层必备条件,加大服务基层效果的考核评价。

(五)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通过各县市区(园区)和系列(专业)组织申报评审工作。科教文卫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来潭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评职称。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参评职称,其创业或兼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外市来潭参与项目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考试,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社保福利等待遇挂钩。

(六)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岗(专业)申报”参评职称。评委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聘任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同层级另一职称不受评审职数限制。中小学教师系列在岗位职数范围内实行“即评即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专业)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推进职称评审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在有关领域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按有关规定可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避免重复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七)加强职称参评诚信体系建设。参评人员申报参评职称,须确保所提供材料和填报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参评人员须作出个人承诺,并由本人亲笔签名确定。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学历、奖励及相关证件等进行查询认证,对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进行检索核实,须按要求进行公示,严把材料关。

(八)建立职称退出机制对师德、医德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本专业领域职称评审(考试)。对违纪违规行为所聘用职务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升能降。

五、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一)强化园区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等园区是我市非公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充分调动园区在职称评审中的积极性,简政放权,让园区直接服务本区域内的职称工作。

(二)加强评审机构核准备案和监督管理。明确界定各级各类评审机构评审的专业、层级、期限、人员范围等。完善评审委员会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和动态管理,在开评前随机抽取年度评审专家。建立健全异地异评审专家制度,探索评审和监督管理的新路子。建立职称评审前后双公示、评审方案备案审核、评审巡查和评审回避等制度。建立职称评审投诉、复查、复议机制,进一步完善职称申诉、调处和仲裁办法。建立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制度。各评审机构[含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要对参评人员予以全面、客观、公正评价,从严控制通过比例,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职称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机构,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发挥系列(专业)和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系列(专业)和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职称导向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深耕专业和创新创业。赋予用人单位职称参评推荐权和参评资格初审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职称资格条件审查,由用人单位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初审,评审机构评审时进行复审。用人单位对引进调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中央驻潭、军队转业)的职称,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评估认定后自主聘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职称调入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初审把关,市职改办复审。

(四)优化服务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优化服务程序,加强公共服务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事务性工作,大力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文件和证书由各评审机构颁发盖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备案后的公众证书查询验证平台和统一印制的证书。依托市电子政务平台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行无纸化网络申报评审和电子证书制度。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市职称改革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项职称评审与聘任工作必须在确定的政策范围内实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有违国家和省职称评聘政策的文件,不得出台职业从业资格许可规定,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考试。

(二)强化责任。参评人员须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须对材料接收、形式审查负责;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须对政策把握、参评人员资格复核、材料审核汇总、组织评审等负责;评委会委员须对主审材料和评议推荐负责;评委会须对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质量、参评人员资格复审及评审结果负责。对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个人(含评审专家、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或单位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参评人员,要中止其参评资格,取消评审结果;对评委,要立即中止其评审行为,清除出评委队伍,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对工作人员,要清退出评审现场,责成单位严肃处理。对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个人(含评审专家、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或单位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严禁各类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设置面向外市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严禁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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