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
湘潭市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三高四新”战略,推进现代化新湘潭建设,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单位主体、简政放权,服务发展、按需引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湘潭市市直事业单位、市管园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外)引进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必须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重点是产业金融、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生态环保、教育医疗、城乡规划、装备制造、信息传媒等领域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对具有特别技能、特别贡献的专才,特别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对国家两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计划人选和我省重点人才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可按“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柔性引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引进人才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直接引进。引进人才,一般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引进。
第八条 柔性引进。通过设立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特聘工程师和兼职服务、技术合作、对口支援等形式,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方式引智引才。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直接引进人才程序。直接引进人才一般按照申报计划、核准方案、组织实施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事一议”,简化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1.申报计划。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人才引进需求报市委人才办,明确人才引进的岗位、数量、学历、专业、资历、资格等条件标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需求目录,经组织、编制、人社部门会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人才周转编制管理专户,对目前没有空缺编制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从人才周转编制管理专户调剂编制。
2.拟定方案。用人单位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人才引进计划拟定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委人才办核准。
3.组织实施。根据实施方案,由市委人才办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委人才办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程序。柔性引进人才一般按照审定方案、资格审查、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1.审定方案。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柔性引进人才方案,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初审,报市委人才办核准后实施。
2.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方案,按照柔性引进条件标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签订合同。资格审查合格后,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等内容。聘用合同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直接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一)生活补贴。引进人才除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外,还享受相应生活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年补贴3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年补贴2万元;“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年补贴1万元,连续补贴3年。
(二)岗位聘用。对引进人才在常设岗位不足的情况下,经市人社局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任职资历连续计算;首次聘用管理岗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按相关规定聘用至管理七级、管理八级。引进人才因原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可承认其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补办相关手续,并连续计算工龄。
(三)培养使用。对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加强教育培养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优秀的,经市委人才办核定,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调任公务员或提拔重用。
(四)科研支持。引进人才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同时,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评选。
(五)服务保障。对人才引进相关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其人事关系转入、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服务事项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确定相关待遇,签订相关协议。主要包括:岗位津贴。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享受我市其他类型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岗位、试用期、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四条 建立引进人才退出机制。对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进行科学、严格的考核。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经市委人才办核实认定后,可取消其人才待遇;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对违约的人才采取追缴有关款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实行人才引进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取消引进人才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人才流失的,从严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人才引进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招聘办法(试行)》(潭人才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ICP备案号:湘ICP备190128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