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
湘潭市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莲城人才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对科技人才成果转化的资助和奖励,是指对科技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给予资助,对在潭高校院所、企业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为推进科技人才成果转化有效开展,设立“湘潭市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分设“市人才成果转化资助专项”和“市人才成果转化奖励专项”,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和奖励在本市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第二章 专项设置、标准、条件
第五条 市人才成果转化资助专项:设一、二、三类项目资助,每类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资助条件:上年度内科技人才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项目在我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达到下列条件的给予资助。
一类项目: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巨大作用,上年度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在3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十分显著,受益人口超过30万人。
二类项目: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上年度实现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在2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十分显著,受益人口超过20万人。
三类项目: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上年度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在1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十分显著,受益人口超过10万人。
第六条 市人才成果转化奖励专项:设团队奖,每个奖金10万元;单项奖,每个奖金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奖励条件:上年度面向市内企业和单位,开展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成果转移转化及技术市场服务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受托在市域内开展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与统计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单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团队奖: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成交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开展科技成果登记50项以上且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达5亿元以上。
单项奖:上年度单个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成交额10万元-20万元(含)奖励1万元,20万元-50万元(含)奖励2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奖励3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含)奖励5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含)的奖励8万元,3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市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相关科研人员,由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奖励到相关科研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市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实行自主申报与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潭高校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根据初审结果向市科技局予以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推荐)书、上年度税务报表及缴税证明等相关附件,具体要求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方案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如遇异议的投诉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如已资助和奖励的予以撤销,追回资助和奖励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科技人才成果转化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从“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ICP备案号:湘ICP备190128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