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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国际化人才和智力引进经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02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际化人才和智力引进经费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

湘潭市国际化人才和智力引进经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莲城人才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化人才,是指湘潭市企业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通过招聘、技术合作、项目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引进的外籍、台港澳、持外国绿卡的中国籍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来潭就业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第三条 湘潭市国际人才和智力引进经费补助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协同推进。

第二章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

第四条 湘潭市企业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引进的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在潭新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配套奖励。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级引智项目资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每年确定5个左右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根据对湘潭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不同,分为普通项目、重点项目。

普通项目包括通过聘请海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和文教卫专家解决单位技术和管理问题,以及引进的国(境)外品种等有关项目。

重点项目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在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前瞻性,能够达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科研成果转化能力、解决重大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难题,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景的项目。

重点项目给予引智项目单位经费资助10万元;普通项目给予引智项目单位经费资助2万元、5万元。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是我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并且成效明显或前景良好;

2.项目单位引进成本在项目资助金额以上;

3.原则上获得国家、省级引智项目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中央、省属在潭单位项目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

2.市属单位项目经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3.各县(市)区、园区单位项目经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1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项目单位须填报《湘潭市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行业准入证和项目单位的运转情况等(如经营状况、纳税、诚信情况)材料;

2.申报项目如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等国家项目计划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专家护照签证页、绿卡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4.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评审考察。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合格的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局局务会审议后,提出资助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定资助名单。

第七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在潭新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引智配套和市级引智项目名单,在相关主流媒体或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单位按程序将资助经费拨付至申报单位账户。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资助资金可用于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工薪,以及国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转化、技术培训等费用。如申请工薪资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

第三章 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奖励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是指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中国国籍和非中国国籍)以独资或与国内外企业、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形式来我市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技术创新性和市场潜力,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项目分为优秀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项目需是省、市重点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重点项目需是自主创新成果特别突出,市场潜力巨大,获得专家评审组全票推荐的,可评为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奖励资助10-20万元;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详细考察评价确定额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资助。

(一)申报条件。

1.创业人员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已满1年但不足2年(时间截至当年申报时间,具体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且单位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2.创业的项目是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创业项目需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预期经济效益较好。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园区项目经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项目经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1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申请人须填报《湘潭市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国(境)外高等学院学位证书(需经国家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留学期间的护照(含所有留学期间的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

3.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与我市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4.研发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考察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察组对项目的真实性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然后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提出项目奖励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定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奖励名单。

第十三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潭回潭创业奖励名单,在相关主流媒体或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单位按规定将资助经费拨付至申报单位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知整改和收回资助经费:

1.申报项目没有正常开展;

2.经费使用不当,没有按要求专款专用;

3.擅自变更资助人或资助项目内容。

存在上述情况的,由项目实施牵头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ICP备案号:湘ICP备190128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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