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引才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
湘潭市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引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莲城人才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才奖励包括:中介组织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企业、海外人才联络站、人才协会、产业协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或市属科研院所,其中企业应在湘潭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本办法中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相应条件的A、B、C、D类人才。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中介组织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对为湘潭市全职引进A、B、C类人才的中介组织,按人才类别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同一中介组织一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奖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申报当年累计在潭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并在技术研发、产品升级、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按用人单位所付引进人才薪酬(以年度累计)的20%,给予用人单位单人最高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企业院士工作站的院士专家不属于柔性引才奖励范畴。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引才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具体申报日期应结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引才中介奖励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湘潭市中介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
2.中介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
3.引进人才获得的湘潭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人才本人签名、用人单位盖章);
4.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人才与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申报时,用人单位连续12个月薪酬支付凭证,人才个人完税凭证;
6.中介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中介服务合同;
7.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实施服务合同中服务项目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柔性引才奖励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湘潭市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奖励审批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3.人才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分类认定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人才当年累计在用人单位工作60天以上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薪酬支付凭证,人才个人完税凭证等;
5.技术研发、产品升级、项目合作等工作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或中介组织将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其中园区企业到园区人社部门申报,园区人社部门再统一汇总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柔性引才项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三)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市级媒体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其中中介组织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按4:3:3的比例分3年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湘潭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ICP备案号:湘ICP备19012868号-1